米塞斯:何谓作为个人行为最后标准的正义?
何谓作为个人行为最后标准的正义?
文:路德维希·冯·米塞斯
本文选编自《人的行为》,夏道平 译
据一个普遍的见解,即令政府不干涉买卖,市场经济的运作也可能从那完全由利润动机控制的发展方向转变到别的方向。那些主张遵照基督敎义或遵照“真正的”道德要求而实行社会改革的人们以为:善良的人在市场交易时,良心也会发生指导作用。如果所有的人不仅是关心自己的私利,同样也关心宗敎的和道德的义务,则无须政府的强制力以维持秩序。我们所需要的不是政府和法律的改革,而是人的道德净化,皈依于上帝的训诫,皈依于道德律,从贪婪自私的罪恶转过头来。于是生产手段的私有和公平正义才易于调和。资本主义的一些恶果将可消灭,而又无害于个人的自由和创造。这样就是废除了作恶的资本主义而又不建立作恶的政府。
在这些见解底层的那些任意的价値判断,我们不必在这里讨论。这些批评者对于资本主义的指责都是不相干的;他们的谬误,是不中肯。要紧的是把社会制度建立在双重基础上这个想头,一方面以财产私有权为基础,一方面又以一些限制私有财产使用权的道德原理为基础。主张这种制度的人们说,这种制度旣非资本主义,也非社会主义,也非干涉主义。之所以非社会主义,因为它仍维持生产手段的私有权;之所以非资本主义,因为良心主宰一切而非发动于谋利的动机;之所以非干涉主义,因为无须政府干涉市场。
在市场经济里面,个人在私有财产和市场这个轨道上是行动自由的。他的选择是最后的。他的行为是他的同胞在他们自己的行为中所必考虑的资料。每个人自主自发的那些行为的协调,是由市场的运作来完成的。用不着什么特别的法令或禁令强求协调。非协调的行为会惩罚它本身。适应社会的努力生产之要求而调整,与追求个人自己的利益,彼此并不冲突。因而不需要任何机构来解决什么冲突。这个制度自会运行,自会完成它的任务,用不着一个发号施令和实行惩罚的机构来干涉。
在私有财产和巿场这方面以外,就是要用强制力的地方;这里有些堤防,是有组织的社会建筑起来,用以保护私有财产和市场,使其免于暴力和欺诈的侵害,这里是个不同于自由领域的限制领域。这里有些规律,区分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什么是许可的,什么是不许可的。这里有军警、有监狱、有杀人的刑具和执刑的刽子手,用以压服那些敢于不服从的人们。
其计划为我们所关心的那些改革家,主张伦理的规范连同那些用以保持私有财产的规范都要由政府制定,他们想在生产和消费方面实现的一些事情,不同于那些实现于自由的社会秩序下的事情,在自由的社会秩序里面,个人所受的限制只限于不侵害私人的人身和其私有财产。他们想扼杀在市场经济中指挥个人行为的那些动机(他们把这些动机叫做自私、贪婪、追逐利润)而代之以其他的推动力(他们把这些推动力叫做良心、正义、利他心、敬畏上帝、仁慈)。他们相信,这样的道德改革其本身就是以保障一个从他们的观点看来比不受束缚的资本主义更叫人满意的经济制度的运作,而又不用干涉主义和社会主义所要用的那些特别的行政措施。
这些学说的支持者,没有认清他们所指责为邪恶的那些行为动机在市场经济的运作中所发生的作用。市场经济之所以能够运作而无须政府命令每个人应该作什么以及如何作它,其唯一的理由是,市场经济并不要求任何人违背他自己的利益而行事。把个人的行为统合于社会生产制度全体的,是他自己的目标的追求。每个行为人耽于他的“贪得”,他乃贡献他的部份于生产活动。因此,在私有财产和保护私有财产的那些法律范围以内,个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没有任何牴触。
私有财产是改革家们污蔑为自私自利的东西,但是,如果私有财产权废除了,市场经济就变得一团糟。敦促人们静听良心之音而以公共福利的考虑代替私人利润的考虑,这是不会创立一个可行的满意的社会秩序的。吿诉一个人“不要”到价格最低的市场去买,“不要”到价格最高的市场去卖,这是不够的。吿诉他“不要”追求利润,“不要”避免亏损,也是不够的。我们必须建立一些不含糊的规律,作为实际情况下行为的指导。
改革家说:企业家每每利用他自己的优势,把价格叫低到效率低的竞争者所叫的价格以下,因而把这个竞争者排斥于这个行业以外。这个时候企业家是蛮横而自私的。但是,“利他的”企业家应该怎样呢?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他都不可以把价格叫低到任何竞争者所叫的价格之下呢?或者是有在某些情况下他可以这样呢?
另一方面改革家又说:企业家每每利用市场结构把价格叫高到使穷人们买不起。这个时候企业家是蛮横而自私的。但是,“善良的”企业家应该怎样呢?他应该白白地把货物送给别人吗?如果他可以索取代价,这代价不管低到什么程度,总归是有人买不起的,那么企业家应该让那些人买得起,那些人买不起呢?
在这里,我们不必讨论由于远离了自由巿场所决定的价格高度而引起的那些后果。如果卖者避免把价格叫低到效率较低的竞争者所叫的价格之下,则他的供给至少有一部份是卖不掉的。如果卖者把价格叫低到自由市场所决定的高度以下,则他的供给就不足以使那些在此较低的价格下愿意购买的人们都买得他们所要买的数量。价格如果违离市场所决定的高度,还有一些其他的后果,我们将在后面一并分析。在这里,我们所要认识的是:我们不能仅以吿诉企业家不要受市场情况的指导为已足。要紧的是要吿诉他叫价和付价应做到什么程度。如果没有利润的动机来指导企业家的行为,来决定他们生产些什么,来促使他们为消费者提供最佳的服务,那就必须给他们一些明确的指令,要他们做些什么、禁止他们做些什么,这些指令正是政府干涉的标志。凡是想用良心之声、仁慈、博爱来代替这些干涉的企图,都是白费的。
基督敎社会改革的鼓吹者,总以为人们贪婪求利心因为良知的约束而被制服了,道德律的遵守,在过去做得相当好。当今的一切罪恶都是由于不履行敎会的戒律而引起的。如果人们不违反这些戒律,不贪求不义的利益,人类还可享受中古时期的幸福,那时,至少有些优秀分子遵从福音的原则而行为。现在所要的,是回复到那良好的古代,然后再防止新的叛敎使人们失去他们的善果。
这些改革家把十三世纪的社会经济情况称赞为人类史上最伟大的时期,在这里,我们对于那种情况无须加以分析。我们所关心的只是“公平的”物价与工资率这个观念,这个观念是基督敎的长老们的社会敎义的精髓,也是改革家们想奉之为经济行为最后标准的。
很明显地,就理论家看来,公平的物价和工资率这个观念总是指称他们所认为可能最好的那个社会秩序,他们建议采行他们的理想计划,并保持到永久。任何改变皆不容许。因为社会事务任何可能最好的改变,只会是变坏。这些理论家的世界观,没有考虑到人之为着改善物资环境而不断的努力。历史的变动和一般生活水准的上升,对于他们都是陌生的观念。他们把那符合他们所想像的行为方式叫做“公平的”,其他的都是不公平的。
但是,公平的物价和工资率这个观念,在一般人的心中与在哲学家的心中是很不同的。非哲学家把一物价叫做公平的时候,他的意思是说,这个物价的保持就可改善或者至少不损害他自己的收入和社会地位。凡是损害他的财富和地位的任何价格,他都叫做不公平的。他所出资的那些财货和劳务的价格,如果愈来愈涨,而他所买进的如果愈来愈跌,那就是公平的。小麦的价无论涨到多高,在农民的心中没有什么不公平。工资无论涨到多高,在工人的心中也没有什么不公平。但是,当小麦的价格每一下跌的时候,农民就立刻说是违犯了神的和人的法律;当工资下降的时候,工人们就起来反对。可是,市场社会却没有方法调整生产以适应市场运作以外的一些变动情况。市场只能靠价格的变动来强迫人们减少那些不大受人欢迎的物品之生产,而去扩张那些为人所更需要的物品之生产。一切安定物价的企图,其荒谬正在于安定会防止任何改善,因而形成僵固停滞。物价与工资率的弹性,是调整、改善、和进歩所依赖的工具。把物价工资的变动叫做不公平的那些人,和要求保持他们所谓的公平价格的那些人,事实上是在对那些使经济情况更满意的努力作战。
农产品的价格决定,很久以来就有这样一个趋势,即:人口的大部份不得不放弃农业而转到工业方面去。如果没有这个趋势,则人口的90%或者更多,仍然会停留在农业方面,而工业的成长会受到阻碍。这样,各阶层的人,包括农民在内,生活过得更坏。假若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的公平价格的主张见诸实行,则现在的经济情况会和十三世纪的一样。人口会比现在的少得多,生活水准也会低得多。
两个不同的公平价格学说——哲学的和通俗的,都非难自由市场所决定的物价和工资率。但是,这种否定论对于“公平的物价和工资率应该达到什么高度”这个问题,其本身并未提供任何答案。如果要把“正义”抬举为经济行为的最后标准,那就要在每个场合毫不含糊地吿诉每个行为者他应该做什么,他应该要什么价格,以及他应该付什么价格,而且必须强迫——用威胁和压制的机构——所有想违反的人都不得不服从命令。这就要建立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威来颁布规律以管制各方面的行为,如有必要,则由它修改这些规律,它是这些规律的唯一解释者,也是这些规律的执行者。这样一来,用社会正义来代替自私的谋利心这个理想的实现所必要的手段,正是这些主张人类道德净化的人们所想使其成为不必要的政府干涉。我们无法想像不用极权的管制而可越出自由市场经济的正轨。至于这个极权是世俗的政府或神权的敎职,那毫无区别。
这些改革家们,在劝吿人们摆脱自私心的时候,总是以资本家、企业家、有时也以工人为劝吿的对象。但是,市场经济是个消费者至上的制度。这些讲仁义说道德的人们,应该以消费者作对象不以生产者作对象。他们应该说服消费者不买价廉物美的东西而买价贵物劣的,以免伤害那些效率较低的生产者。他们应该说服消费者限制他们自己的购买以便较穷的人们有机会多买。如果想消费者这样作的话,那就必须明明白白地吿诉他们买什么,买多少,向谁买,以及在什么价格下买;而且为着执行这些命令,还要用强制力的机构。但是,这又正是道德改革所要使其成为不必要的极权控制制度。
在社会合作的架构里面,个人们所可享受的任何自由,都是以私利与公利之协调为条件的。个人在追求自己的福利时也促进——至少是不妨害——别人的福利,在这种生活轨道上,我行我素的人们,旣不妨害社会的安宁,也不妨害别人的利益。于是,自由而个人创发的境界为之出现,这是个人们被容许选择而照己意行事的境界。经济自由这个领域是所有适于分工合作的其他自由的基础。这就是市场经济或资本主义的政治上的必然结果(马主义者说是它的上层结构),是代议政治。
有些人认为各个人的贪求利得,其间是有冲突的,或者认为个人们的贪求利得与别人的公益之间是有冲突的。这些人就不免要主张对个人的选择和行动权加以压制。他们必定要以一个中央生产管制局的权威来取代人民的决定,在他们“好的”社会计划中,没有个人创发的余地。只有一个权威发布命令,每个人不得不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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